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个人支付劳务费时,须依法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义务。为配合落实该项新规,自11月1日起,报销校外人员劳务费时,个人单笔发放金额大于1000元,需提供增值税发票及完税证明,不超过1000元只提供发票即可。11月1日前线上提交的单据仍按以前规定处理。望各位师生规范报销,依法纳税。如您在报销过程中遇到相关业务问题可致电财务处,我们将为您答疑解惑,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收入薪酬科:4392308、7383775
会计核算科:4392331、7383771、7383772
财务处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