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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开具发票的通知

[日期:2024-09-27]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及财政专项审计要求,从2024年10月1日起,各学院、各部门邀请校外专家开展咨询、讲座等活动的劳务费,雇佣学生开展相关工作发放的学生劳务费,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予以报销。增值税开票金额按照应发金额开具,校外劳务申报系统按照开票金额进行填报发放。

开票方法如下:

1.下载内蒙古税务APP

2.业务发生地选择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3.付款方名称:内蒙古师范大学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000460029402B

5.详细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81号

6.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嘉林小区支行

0602003409026405838

       7.开票内容:按照相应劳务内容选择对应代开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