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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质保金的通知

[日期:2024-09-15]

各学院、各部门:

为确保质保金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资金沉淀,现请各单位认真梳理2023年8月前因采购业务需向学校交回质保金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已到质保期需及时退还质保金,本年度退还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抓紧时间办理退还手续。

特此通知。

内蒙古师范大学财务处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