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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开具发票的通知

[日期:2024-09-27]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及财政专项审计要求,从2024年10月1日起,各学院、各部门邀请校外专家开展咨询、讲座等活动的劳务费,雇佣学生开展相关工作发放的学生劳务费,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予以报销。增值税开票金额按照应发金额开具,校外劳务申报系统按照应发金额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费后金额进行填报发放。

开票方法如下:

1.下载内蒙古税务APP

2.业务发生地选择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3.付款方名称:内蒙古师范大学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000460029402B

5.详细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81号

6.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嘉林小区支行

0602003409026405838

7.开票内容:按照相应劳务内容选择对应代开类型